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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日 五月 22, 2005 8:19 pm  文章主題:  高速公路速限改了嗎~?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

剛剛看到的~~
本月15日開始實施。違規寬限+/-3公里------小心上當ㄛ速限(不再是+/-10公里,而是+/-3公里)討論多時的高速公路行車速限已全面放寬!而除了高速公路之外,交通部這次也提高包括:西濱以及部分東西向快速道路速限十公里,至於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,速限則是維持不變。研議多時的放寬高速公路速限方案,上月終於在交通部長林陵三向立法院簡報之後,拍版定案!並於本月15日開始實施。新版本:國道一號仍然維持不變:100公里。國道二號有兩種,機場系統交流道以西維持90公里,以東則是從90公里提高為100公里。
國道三號有三種速限:中和交流道以北:維持90公里不變,中和到土城交流道從90提高為100公里,土城交流道以南,從100提高為110公里,也成為全省速限最高的路段。國道三號甲線(台北聯絡道),維持不變。國道四號台中環線一律訂為90公里,國道八號台南環線,台南133號鄉道以西從70提高為80公里,以東從90公里提高為100公里。國道十號高雄環線,燕巢交流道以西一律訂為80公里,以東從80公里提高為90公里。
除了高速公路之外,西濱快速公路林口到觀音,口湖到七股,速限都從80提高90公里。此外,已經完工通車的東西向快速道路,有八個路段也將速限提高十公里,主要路段速限上限為90公里。
但公路警察局表示,違規寬限值將大幅縮短,從現行的10公里降為3公里。也就是說以後駕駛人只要開時速104公里即屬違規!

轉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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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日 五月 22, 2005 8:49 pm  文章主題:  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

有經過證實了嗎?其實我是認為不太可能,不然那些立院助理兼司機的就不太能超速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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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日 五月 22, 2005 10:07 pm  文章主題:  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

真的嗎?
我問過交通警察他們說+-誤差值是自由心證他們喜歡設多少就設多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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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日 五月 22, 2005 11:46 pm  文章主題:  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

tk 寫到:
真的嗎?
我問過交通警察他們說+-誤差值是自由心證他們喜歡設多少就設多少


這是法治國家, 不是人治而已.

小寶這個文是從那邊轉出來的?
那上面說的 "本月" 是那一個月?

高速公路警察局發佈了沒有?

如果真有這一條,
就會發生之前用直昇機抓超速結果被全國圍勦的事件,

而且這個 Post 我在 CF 這邊看過起碼三次了... mas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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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一 五月 23, 2005 12:07 am  文章主題:  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

我記得之前好像也有看到
反正不管怎樣,速度在再麼放寬
還不就那樣,現在的車隨便踩一下
都120以上,100真的太慢了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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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一 五月 23, 2005 2:55 am  文章主題:  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

之前在3號北上 334 被攔
那時還沒裝 blinder
領獎時寫單子的條伯說以後不要超過 1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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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一 五月 23, 2005 3:14 am  文章主題:  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

那是因為某些路段限速為110公里,仍然有10公里緩衝,所以120以內他不會欄的!各位必需要理解,任何一台車的時速表過六十公里後,一訂有所謂的誤差值,他如果都不給一些緩衝,會有很多民怨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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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一 五月 23, 2005 8:16 am  文章主題:  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

Mick 寫到:
tk 寫到:
真的嗎?
我問過交通警察他們說+-誤差值是自由心證他們喜歡設多少就設多少


這是法治國家, 不是人治而已.

小寶這個文是從那邊轉出來的?
那上面說的 "本月" 是那一個月?

高速公路警察局發佈了沒有?

如果真有這一條,
就會發生之前用直昇機抓超速結果被全國圍勦的事件,

而且這個 Post 我在 CF 這邊看過起碼三次了... mass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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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(再次註明...還需確認吧~))
我是收到通知~才趕緊po上來告訴各位 CF 族友
別執詢我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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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一 五月 23, 2005 9:14 am  文章主題:  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

vx6068gogo 寫到:
Mick 寫到:


而且這個 Post 我在 CF 這邊看過起碼三次了... mass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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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(再次註明...還需確認吧~))
我是收到通知~才趕緊po上來告訴各位 CF 族友
詢我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

CF 這邊之前的討論: http://www.llaclub.info/viewtopic.php?t=4772&postdays=0&postorder=asc&highlight=%B0%AA%B3t%A4%BD%B8%F4%B3t%AD%AD&start=0

以限速 100km/hr 來說, 警察他們本來就只要 101km/hr 就可以取締了,
但緩衝個 10km/hr 的原因就是, 雙方的量測儀器間的誤差,
還有駕駛人對指針時速判斷結果不一的關係.
必須要有一個緩衝區來避免掉過多的糾紛.

那根指針那麼粗, 是要算指針前? 指針後? 還是算指針的中間?
時速刻度也那麼粗, 那麼, 是要對刻度前? 刻度後? 還是刻度中間?

絕大部份車輛的時速顯示都是類比式的, 也就是非數字顯示型的,
光是因為指針和刻度的標示方式, 所顯示出來可能的誤差, 就可能接近 3% 了,
警察要是照這種 3% 的標準下去開單...
除非是駕駛人有甚麼很白目的行為讓警察非開他單子不可,
否則的話, 警察為了避免被申訴, 一般來講是不會想要開這種單子的
(Ps. 欠業績非逮不可的狀況例外 mass)

所謂的 10km/hr 緩衝, 也還有另外一個意義吧,
只要不超過速限 10km/hr 的話,
有可能因為量測誤差的關係, 警察方面所量測出來的還是會落在速限以內,
但是一但超過速限 10km/hr 以上的話,
那麼警察手上的儀器就是一定可以舉發你的超速.

就是有這些變態會去做這種變形的網路訊息,
弄得大家亂七八糟的, 他好像就很有成就感 (指訊息原創者).

這個訊息以後還是會不停的流傳下去啦,
因為收到訊息後, 還會去查證的人真的太少了... mass
而且就算查證, 也還要用上很多時間和心力,
講嚴重一點, 這算是一種造成社會成本浪費的 "妖言惑眾" 型網路流言吧. mass

我也知道小寶是好心, 只不過沒想到小寶也沒看過之前那個討論. 中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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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一 五月 23, 2005 9:27 am  文章主題:   引言回覆Bottom of Page回頂端

看了粉多次這封信, 這次終於不死心自己找了一下......
結論是....果然台灣是個"人治"的國家....看警察心情(有無加強取締)開單.....
下次還是小心一點...100/103, 110/113...就好...
(其實...影響滿大的說...110/120該多好........)


以下是原文:
**轉載自ETtoday http://www.ettoday.com/2004/12/15/519-1723906.htm
----

網路追追追/速限不再是+/-10公里 而是+/-3公里?
2004/12/15 10:01

 追追追小組/調查報導

台灣交通違規案件很多,像超速這種事情,常搞得人怨聲載道,網路上的開車族對於這種事似乎也特別敏感。一封「速限不再是+/-10公里 而是+/-3公里」的信件在網路上傳遞經年,究竟信上說的正不正確呢?

>>看原信:速限不再是+/-10公里 而是+/-3公里?

首先,高速公路行車速限放寛這件事,去年已經有報導,參見網頁:
國道速限調整 25日起實施 部分放寬至時速110公里

不過,這封信之所以會引起大家轉寄的,想必是因為信裡的這一句:「公路警察局表示,違規寬限值將大幅縮短,從現行的 10 公里降為 3 公里。也就是說以後駕駛人只要開時速 104公里即屬違規! 」

這句話其實很有推敲的餘地,「違規寬限值」是什麼東西呢?我們找遍國內的交通法規,也找不到這個名詞。倒是在報上看到另一個相似的說法:「超速取締寬容值」(參見:【2003-03-18/民生報/A4版/生活新聞】土城以南路段 超速取締寬容值擬調降 )

根據上面這份報導指出,公路警察局在取締交通違規時,會有所有謂的「寬容值」。假設速限是100公里,那麼超過110公里才會被取締。不過,因為二高在土城以南路段的速限已經調高到110公里了,如果「寬容值」還是10公里,那麼就會有人開到120公里,公警局覺得這樣太危險,因此主張這個路段寬容值降到3公里,也就是113公里--網路上的傳言,想必就是來自這段報導,不過卻誇大了範圍,並不是所有的路段「寬容值」都調降。

再者,根據報導,公警局的想法,警政署並不同意,認為應該全國一體。所以,我們就向公警局詢問,究竟現在的作法為何?公警局公關室的李警官表示,並沒調降到+/-3公里--所以,大家可以放心飆到120公里囉?且慢且慢,話不是這樣說。

請大家注意一下民生報報導中所說的:「警政署前年曾通令全國交通執法單位,以『加強取締超速十公里以上的違規行為』」這句話的真正意思是指出,警政署的通令是「加強取締」,但不是「只取締」超速十公里以上的違規行為。報導中說,「這種『取締速限』往往才是駕駛人真正的行車速限」,這種說法可能會讓人誤解。

內政部警政署人員就指出,民眾往往有錯誤的印象,以為速限設100公里,就可以開到110公里,但是這種所謂的「寬容值」並不是法有明文,只是警方在執行時的一個判準,超過10公里的「加強取締」,只超過1公里也還是可以取締,不然速限設來何用?

因此,整理一下以上的查證:
1.公警局表示,目前的加強取締值並沒有因路段不同而限縮。
2.但是,這也不代表大家就可以自行在速限上再加10公里。目前是「加強取締」超速10公里以上的違規,但是這不代表超速不到10公里的,就不算違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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